大家讨论一下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欢迎高手发言作者221214218*发表时间20110424135659个人感觉不是一回事,又理不清楚,哪个风险更大一些作者221214218*发表时间2011424140622大家讨论一下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如果说注入300吨黄金,是不是意味着已经完成探矿怎么不买采矿权,而买探矿权呢作者221214218*发表时间2011424141252如果说还没完成探矿,那300吨黄金何来之有呢作者221214218*发表时间2011424141435大家讨论一下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区别如果有了探矿权是不是可以无偿采矿了,还是需出资购买采矿权,才可采矿作者221214218*发表时间2011424142440原帖如果说注入300吨黄金,是不是意味着已经完成探矿怎么不买采矿权,而买探矿权呢作者221214218*20110424141252看是不是真的呀嘿嘿。
fntfaceVerdana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中有这样一条规定br六、关于由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后缴纳价款问题。取得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的探矿权已转为采矿权,既未缴纳探矿权价款,也未缴纳采矿权价款的,采矿权人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对本应设置采矿权却设置了探矿权的,应缴纳采矿权价款,已缴纳过探矿权价款的,可从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中扣除。br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探矿权和采矿权有什么区别吗不太明白,国家都已经勘察好了,还申请什么探矿权呢直接是采矿权了啊f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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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国土资源部咨询中心副主任李裕伟先生认为对于同一个矿产地,说起采矿权,人们总觉得它的价值要高于探矿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在法律的层面,探矿权和采矿权是有区别的但在经济的层面,探矿权与采矿权并无区别。那么从法律层面来讲,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主要有哪些呢一取得方式不同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三种1.先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
出让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等方式向矿业权申请人授予矿业权的行为。以批准申请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评估确认的结果收缴矿业权价款。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经勘查形成矿产地的矿业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据评估确认的结果确定招标、拍卖的底价或保留价,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矿业权价款。转让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重组改制等。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的,转让人以评估确认的结果为底价向受让人收取矿业权价款。03716789855167898552。
实务操作中,探矿权一般不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而是反映在在建工程中,最终计入勘探所形成的地质成果的价值。如果后来又取得该项采矿权的,则相应转入采矿权的价值中。采矿权作为无形资产。根据历史成本原则,形成采矿权的入账价值应当是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包括探矿权价款以及在办理采矿权证书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费用、手续费等一般企业为外购探矿权进行自建或委托勘探,初始取得时1、如果已勘探完毕,且探明了具有开采价值的储量,可以计入无形资产,进行分期摊销如继续申请采矿权,其获得采矿权的当期,可将其摊余价值+采矿权价款再一并计入采矿权价值,按照采矿权期限摊销。另说明一下,由于不管探矿权还是采矿权,其期限一般都可以无偿延期的,因此直接按照证件的期限摊销不是很合理。采矿权可以按照储量报告剩余储量经济可采部分和实际产量亦或简化为核定的年产量进行摊销。而探矿权的受益期不是很好界定,一般使用探矿权。
2012年05月04日投稿人孟为律师点击次摘要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取得变更均须遵循严格的要式主义等。采矿权和探矿权常作为一对相伴相生的权利,共性与个性并存,在理论上应予以清晰化。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探矿权与采矿权作为矿业权体系的基本单元,矿业权的整体特点反映出二者的共性,如二者均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所派生出的子权利,其最终目的均是对矿产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二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