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救护协议

矿山救护服务合同

矿山救护服务协议项目名称项目名称矿山救护服务协议委托方以下称甲方委托方以下称甲方服务方以下称乙方服务方以下称乙方根据《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监局第5号令《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8号令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本协议。服务对象、一、服务对象、内容服务对象漳平市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所属的六证齐全采矿许可1、服务对象证、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营业执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煤矿安全规程》配备辅助救援队员,且距乙方最短距离不超过救护队救护车行车时间30分钟的矿井。乙方服务矿井清单如下1、2、3、4、5、6、7、8、9、10、2、服务内容服务内容1抢救井下遇难遇险人员。2处理井下火、瓦斯、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以下简称灾害事故。二、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上服务对象所确认的xxxx对生产矿井的。

矿山应急救援协作协议

矿山应急救援协作协议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为健全我县矿山应急救援机制,完美全县矿山应急救援协作网络,强化救援队伍建设,规范应急救援管理,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确保矿山企业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应急救援,限度减少事故损失。经年月日全县矿山企业负责人会议讨论协商,达成本应急救援协作协议。一、全县所有矿山企业为协作成员单位,应遵守本协议,认真履行应急救援自救或协作职责。二、按照片区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乡镇为片区,每个片区企业设一牵头单位,各矿山服从牵头单位调度,牵头单位听从乡镇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按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安排开展救援工作。三、各矿山企业加强本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完善应急救援责任制和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救援器材和设备,搞好救援队伍的培训,每年按时进行。

矿山救护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矿山救护工作在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作用,主要是通过矿山救护队指战员在处理事故和开展其他各项工作中的英勇拼搏、团结奋战表现出来的。1.处理矿井灾变事故的主力军矿井发生灾变事故后,进入灾区抢救井下遇险遇难人员,处理矿井火、瓦斯、煤尘、水和顶板等灾害事故,使矿井早日恢复生产,是矿山救护队的主要任务。在完成矿井抢险救灾任务时,矿山救护指战员是战斗在线的主力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煤矿救护指战员在党的正确路线指引下,精神振奋,斗志昂扬,在矿井抢险救灾战斗中谱写了一个又一个的英雄篇章。其中比较突出的战例是大同局救护队处理的白洞矿中毒和大斗沟矿火灾事故平顶山局救护队处理的许家沟矿火灾和韩庄局二矿瓦斯爆炸事故开滦局救护队处理的付兴矿煤尘爆炸事故六枝矿务局救护队处理的遵义矿火灾和老屋基矿瓦斯爆炸事故靖远局救护队处理的魏家地矿瓦斯爆炸事故淮北局救护队处理的弧山矿透水事故登封市救护队。

原创救护协议

乙方根据《中华人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列》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陕政发200126号文件的要求,于2005年月日,与榆林市矿山救护队进行了认真协商,双方达成并签订如下救护协议一、甲方的职责和义务1、甲方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负责为乙方提供救护服务,范围为油气井钻采过程中井喷、井涌、火灾、硫化氢中毒、一氧化碳中毒事故的抢救处理。2、甲方为乙方服务时,必须尽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减少财产损失,尽量缩小受灾范围和影响。3、甲方救灾时,必须严格遵守《非煤矿山救护规程》,接受救灾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救护工作由甲方具体实施,甲方有权拒绝任何人的违章指挥,甲方指挥员必须是救灾指挥部成员。4、甲方负责为乙方进行救护知识培训。5、甲方在熟悉井场时如发现乙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乙方提出,重大事故隐患要向当地安全监察部门汇报。6、本协议签订后,发生灾变时甲方要及时为乙方提供服务。在本区域的援外救灾。

远安县矿山企业救护协议签订工作已正式全面启动

远安县矿山企业救护协议签订工作已正式全面启动20090711字号大中小本网讯通讯员陈丽菊2月12日下午,远安县张家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刘平携带矿井资料到县迅达矿山救护中队签订2009年度矿山救护协议书,成为远安县煤矿签订2009年度矿山救护协议书的家企业,也标志着今年矿山企业救护协议签订工作正式启动。今年,县安监局把矿山企业与矿山救护队签订2009年度矿山救护协议作为开工复产验收的必要条件之一,严格按照《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全省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的通知》鄂安监管煤〔2006〕1号文件要求严格把关,按照救护规程和与矿山企业签定的协议积极做好技术服务,主动参加审查矿山应急预案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做好矿山安全生产预防性检查,搞好企业职工及辅助救护队员培训,做好安全监控设备的维护校验,充分发挥救援队伍在安全监管中的作用,限度地保障。

矿山救护协议书

矿山救护协议书矿山救护协议书甲方三门峡矿乙方陈村乡消防队为了提高矿山企业应对重特大灾害的综合能力,预防和减少矿山企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及时地为我矿的事故救护提供保障,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三门峡矿矿山救护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协议的内容1、甲方委托乙方处理三门峡矿矿山救护等各项工作,并按时提供相应的救护技术服务费用。2、乙方承担所需的各项相关工作。二、协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协议双方的双方1、甲方责任1按协议规定支付救护技术服务费用。2每年向救护队提供《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定期向救护队交换矿井通风系统图、采掘平面图等有关技术资料。3提供救灾所需材料和救人员食宿。4发生事故后,因提供井下灾害的情况不准不实而导致事故扩大时,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2、乙。

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监管监察工作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国家安监局令第5号、《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8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国家煤监局令第9号、《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所有矿山企业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矿山企业应与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但从去年四季度督查的情况看,不少矿山企业未按规定与救护队签订或续签救护协议,或者与不具备矿山救援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现加强矿山企业签订救护协议监管监察工作通知如下一、全省所有矿山企业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有一支为其服务的救护队,没有设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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