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right

浅谈矿业权的概念TheCnceptinftheMiningRight焦艳鹏

浅谈矿业权的概念TheCnceptinftheMiningRight查看引文在线阅读下载全文收藏本页导出题录作者焦艳鹏JIAOYanpengLawSchlfTianjinNrmalUniversityTianjin300387China机构地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87出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0卷第2期1719页共3页JurnalfShanxiPliticsandLawInstitutefrAdministratrs摘要长期以来,我国矿业领域没有一套成熟的法律概念。究其原因,是立法的滞后和法学研究的随意性造成的。根据对矿业法律关系的分析,将矿业权定义为矿业权是指在矿业法律关系中存在的,矿业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包括矿业所有权、矿业勘查权、矿业开采权、矿业转让权、矿业环境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总称。Thematurelegalceptinshad。

王赞新矿业权的经济学思考

前言在分析矿业权的形成及功能的基础上认为矿业权人享有狭义收益权之外的收益权能探矿权不包含处分权而采矿权则必须包含处分权。通过对矿业权流转中经济关系的分析指出国家与探矿权人之间是一种互惠互利的经济合作关系而国家与采矿权人之间、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则是一种要素分配关系。BasednananalysisfthefrmatinandfunctinfminingrightthispaperhldsthatprspectingrightdesntincludepunishmentrightwhileminingrightmustincludepunishmentrightByanalyzingtheemicrelatinshipinminingrighttransferthepaperpintsutthattherelatinshipbetweenthestateandthewn。

矿业权证券化模式探索

摘要以非证券化形态存在的矿业权交易有其内生性的缺陷,难以有效完成资产合理流动与资源优化配置的功能。矿业权证券化是市场化条件下的矿业权制度与现代化证券制度的结合,是我国矿业权市场完善发展的必然要求。矿业权证券化可分解为矿业权物权证券化和矿业权债权证券化两种模式,前者包括基金模式、信托模式和股权模式后者即矿业权抵押贷款证券化。

矿业权价值评估Valueassessmentfminingright音标读音翻译英文例句英语词典

说明双击或选中下面任意单词,将显示该词的音标、读音、翻译等选中中文或多个词,将显示翻译。Butinthedevelpmentfminingrightevaluatinwrkexistthenextprblemsthemanagementsystemfminingrightevaluatinwrkishinderedlegalsystemstrutinfallbehindprfessinalqualityfevaluatinpersnnelisntverygdprfessinalbehavirisntverynrmalriskandrespnsiblesenseisntcleartheryandmethdsfevaluatinareshrtetc随着我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确立矿业权评估业在矿业权流转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矿业权评估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着行业管理体制不顺法。

论矿业权的法律属性

矿业权以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为基础,是一项私权,是财产权。矿业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物权,其在法律属性上更加接近于用益物权,故可以准用《物权法》中关于用益物权的相关规定。但鉴于其又有别于传统民法中的用益物权,且又具有较强的公权色彩,所以又被称之为准用益物权。《物权法》对矿业权准用益物权属性的认可,也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矿业权调整中的双重法律关系。MiningrightisaprivaterightandprpertyrightbasednthewnershipfminingresurcesbythestateAsaspecialjusadrem,miningrightismrelikeusufructTherefre,weshuldapplyrelativeprvisinsnusufructinjusreremHweversinceitisdifferentfrmtraditin。

矿业权评估网

云南陆缘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11月1日,是云南省内首家,也是规模的一家以矿业权评估业务为主、矿业咨询业务为辅的矿业中介服务机构。2008年5月,经国土资源部批准,陆缘衡公司取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证号矿权评资〔2008〕007号,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矿业权评估业务的资格。详细介绍。

矿业权出资的法律问题

1996年修订后的《矿产资源法》确定的有偿取得与依法转让制度和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确定的一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制度为矿业权出资的研究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现实中对矿业权转让形式的积极探索也为矿业权出资提供了大量的实践依据。矿业权出资作为一项新型的矿业权转让形式是矿业权人实现其矿业权利化的选择。而矿业权出资也是市场经济对资源进行配置的自主选择可以说在《矿产资源法》和《公司法》中明确矿业权出资完善矿业权出资的各项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矿业权人的权利、出资公司的权利、公司债权人的利益都能得到法律制度上的保护。本文主要研究矿业权出资的法律问题分四个部分。其中部分对矿业权出资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了概括第二部分从公司登记管理规定和矿业权取得、流转制度两方面对矿业权出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三部分从民法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了上述存在的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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