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20121209201616巨潮资讯网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20万元。一、合同主要内容1、合同双方1买方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5层邮编1000802卖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邮编1140513上述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4履约能力分析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是集国内外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集成供应、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及设备监理、机电产品设计与制造为一体,开展专业化、国际化经营的工程技术。
江西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丁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313江西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丁涛买卖合同纠纷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赣中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城县工业园东区2号。法定代表人徐诗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邦本,江西保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87111354。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涛,男,1982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身份证号略。委托代理人彭修辉,江西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2002112502。上诉人江西矿山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城县人民法院2008石民二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8年6月10日,被告向原告购买。
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与洛阳市广武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大庆路南段1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66209430。法定代表人戴相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绍堂,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广武矿山机械厂,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广文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171115910。法定代表人陈相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邸桂芬,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原特种车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广武矿山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华龙区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初字第2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百五十三条款第四项之规。
证券代码002667证券简称鞍重股份公告编号201202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重大销售合同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与中钢设备有限公司签署了设备买卖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020万元。一、合同主要内容1、合同双方1买方中钢设备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25层邮编1000802卖方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鞍千路294号邮编1140513上述买卖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4履约能力分析中钢设备有限公司是集国内外工程总承包、机电设备及备品备件集成供应、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及设备监理、机电产品设计与制造为一体,开展专业化、国际化经营的工程技术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2、合同标的振动筛、振动给料机及备件等3、合同金额合同。
云南省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公司与富源县竹园乡龙源煤矿、富源县煤炭转运站购销合同欠款纠纷案时间20000516当事人李恒、杨龙祥法官文号2000富经初字第38号2000富经初字第38号原告云南省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龙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阔明,该公司党支部书记。被告富源县竹园乡龙源煤矿。法定代表人李恒,该矿矿长。被告富源县煤炭转运站。法定代表人张国柱,该站站长。委托代理人周万成,该站站长助理。委托代理人郝正兴,该站副站长。原告云南省富源县矿山机械设备公司以下简称设备公司诉被告富源县竹园乡龙源煤矿以下简称龙源煤矿和被告富源县煤炭转运站以下简称煤转站购销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德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阔明,被告龙源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李恒,被告煤转站的委托代理人周万成、郝正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
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11中民二初字第1005号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登录或注册成为会员联系电话01082668266原告周志刚与被告河南力博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煜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兵、李浩然,被告委托代理人孙建普、李兴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志刚诉称2011年3月25日,原、被告签订《订货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15米×16米回转式烘干机和B500型皮带输送机12米各一台,价款共计14万元,原告在签订合同时预交设备定金30%,被告在收到设备定金后15日内向原告交货,合同同时约定交货方式为汽运,由被告代办,费用由原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预交定金42万元,然而被告却未按约定交付货物,原告。
矿山设备购销合同甲方甲方瑞昌市矿山机械厂乙方乙方一、购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购买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型号产品名称保修时间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三保包括大轴、轴承、机体。其余所有配件不保其余所有配件不保二、三保包括大轴、轴承、机体。其余所有配件不保提货时间签定时间三、签定时间年月日,提货时间年月日。四、乙方预付设备定金款金额。提货时付清全部货款,方可提货。乙方预付设备定金款金额。提货时付清全部货款,方可提货。款金额提货时间不得拖延二个月,如果超过拖延时间此合同作废,五、提货时间不得拖延二个月,如果超过拖延时间此合同作废,机械设备由甲方处理,定金不退。处理,定金不退。售后服务甲方提供技术指导,如有质量问题,六、售后服务甲方提供技术指导,如有质量问题,接到乙方电话及时赶到现场排除故障,如不及时,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排除故障,如不及时,一切损失由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