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写作时间20111114文章来源采石场网作者采石场编辑次安全生产管理任命经公司集体研究决定,任命等同志为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各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任命名如下任命为公司矿业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对整个采矿场的安全生产工安全生产管理任命经公司集体研究决定,任命等同志为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各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任命名如下任命为公司矿业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是对整个采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任命为采矿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负责采矿场的安全生产具体工作,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生产管理,负责分管各部门工作。任命为爆破班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采矿场爆破组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火药的安全使用,是采矿、爆破的兼职安全员。任命为机电班责任人,主要。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第三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第三十一条对于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开采设计或者开采方案,以及周边300米范围内存在生产生活设施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对其进行审查和验收。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实施中深孔爆破条件的监督检查。严格限制小型露天采石场采用浅孔爆破开采方式。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小型露天采石场加强对承包作业的采掘施工单位的管理,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小型露天采石场应急预案的管理,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做。
求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的资料清单包括管理制度表格档案文件通知作业指导书预案等和检查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申请材料一、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1、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达标企业申请表2、企业自评报告3、咨询机构咨询报告未聘请咨询机构咨询服务的可不出具4、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地勘资质、矿山工程施工资质等证照复印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履行完安全设施三同时批复文件考评机构出具的考评报告及推荐意见5、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6、地下矿山上一年度内安全检测检验报告7、县级安监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以上事故的证明8、不超过六个月的主要开采及辅助系统的实测图、系统图9、法规规范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二、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自评报告内容及要求1企业简介企业性质、地理位置和交通、生产能力和规模、就业人员、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条件简陋,安全保障条件差,事故多发,绝大多数开采设计不具有可操作性,开采方法落后。大部分采石场仍然采用扩壶爆破、掏底崩落的非正规开采方法,装备水平低,多数采用手工作业方式管理方式落后,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素质低,没有基本的安全健康保护措施,存在着种种弊端和严重的安全隐患。一、采石场主要事故类型及原因1、物体打击采石场在爆破作业后不及时对采面上的浮石、险石进行彻底清理,采面上的浮石、险石滚落、坠落击中伤人事故屡屡发生。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管理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一味追求生产进度,或受技术水平的限制及工作疏忽大意等原因,使采面清理不及时、不彻底,仍残留浮石、险石,一旦落下击中采面下作业人员,造成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2、坍塌采石场经营者为了提高产量,降低生产成本,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用一面墙的开采方式,利用凿岩爆破先。
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五条作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六条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危石和伞檐体可能塌落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撤离至安全地点,并采取可靠、安全的预防措施。危险区域应当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严禁在危险区域内从事任何作业,严禁任何人员在边坡底部休息和停留。第十五条进入采石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过2米或者坡度超过30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或者安全带。安全绳应当拴在牢固地点,严禁多人同时使用一条安全绳。第十六条作业单位应当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业人员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悬空作业在人工装运作业时,应当有专人监视,防止坡面落石。严禁在同一坡面上下双层或者多层同时作业。第十七条作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业的安全规定,由专职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设置爆破警戒范围,实行定时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间和雾天进行爆破作业。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在铲装、运输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装载、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同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