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露天采石场的生产工艺和作业方式,以及在现场综合管理、凿岩穿孔、爆破物品领退与运输、爆破、边坡管理、采掘、剥离、装载和运输、机械电气、职业卫生等整个采石过程中,存在多方面、多形式对作业人员身体甚至生命,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威胁或伤害的因素。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识别与分析,提出了有效的预防措施。采石场危险有害因素原因措施露天采石场的生产工艺和作业方式,以及在现场综合管理、凿岩穿孔、爆破物品领退与运输、爆破、边坡管理、采掘、剥离、装载和运输、机械电气、职业卫生等整个采石过程中,存在多方面、多形式对作业人员身体甚至生命,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威胁或伤害的因素。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必须全面认真进行识别与分析,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采石场安全生产。一、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1采场边坡不稳定由于开采方式与方法不当,造成边坡过高、过陡,危石、浮石没有及时清除,或存在不分段开采、或从。
露天采石场的生产工艺和作业方式,以及在现场综合管理、凿岩穿孔、爆破物品领退与运输、爆破、边坡管理、采掘、剥离、装载和运输、机械电气、职业卫生等整个采石过程中,存在多方面、多形式对作业人员身体甚至生命,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威胁或伤害的因素。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进行了全面认真的识别与分析,提出了有效的预防措施。采石场危险有害因素原因措施露天采石场的生产工艺和作业方式,以及在现场综合管理、凿岩穿孔、爆破物品领退与运输、爆破、边坡管理、采掘、剥离、装载和运输、机械电气、职业卫生等整个采石过程中,存在多方面、多形式对作业人员身体甚至生命,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威胁或伤害的因素。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必须全面认真进行识别与分析,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采石场安全生产。1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11采场边坡不稳定由于开采方式与方法不当,造成边坡过高、过陡,危石、浮石没有及时清除,或存在不分段开采、或从。
露天采石场的生产工艺和作业方式,以及在现场综合管理、凿岩穿孔、爆破物品领退与运输、爆破、边坡管理、采掘、剥离、装载和运输、机械电气、职业卫生等整个采石过程中,存在多方面、多形式对作业人员身体甚至生命,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威胁或伤害的因素。对这些危险有害因素必须全面认真进行识别与分析,从而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确保采石场安全生产。一、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1、采场边坡不稳定由于开采方式与方法不当,造成边坡过高、过陡,危石、浮石没有及时清除,或存在不分段开采、或从台阶下掏采现象,或由于矿石稳固性差或地质结构变化,在凿岩、爆破震动、雨水冲刷、强劲风流等外力作用下,引起边坡垮塌、滑坡等危及工作人员生命和设备财产安全的危险因素。2、爆破由于炸药本身的易爆性、炸药在爆炸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的领取、使用操作,由于导火索火雷管起爆、爆破后处理不当、警戒不严、信号。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新闻频道专题活动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2011121492826来源福州新闻网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第二章安全生产保障第四条小型露天采石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
3防范措施31加强安全管理31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爆破安全规程》、《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操作规程》。3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313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还应必须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32安全教育制度化321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32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323所有从业人员,每年接受两次。
第39号新修订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1年4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8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同时废止。局长骆琳二○年五月四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年生产规模不超过50万吨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和金属矿产资源的小型露天矿山的安全生产及对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200412280000000来源法律教育网发文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9号20041228执行日期20050201失效日期19000101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