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约书人赵钱即兴国商行以下简称甲方孙李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兹营业转让事宜,订立本契约,条件如下一、转让标的甲方愿将独资设立,坐落xx市x路x号的兴国商行,转让予乙方经营。二、本件转让价格及其计算标准一兴国商行全部生财器具,存货作价为人民币xx万元。生财器具及存货另列清册交分别标明价格。二上列生财器具,存货经盘点如有增减变化数量,则依清册所记载价格,增减给付现金。三甲方应收未收款约计x万元详移交清册,悉数由乙方承受,不另计价。惟乙方应承受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详移交清册。三、付款办法于签订本契约的同时,乙方交付甲方x万元其余款于点交完讫之日一次付清。四、点交日期及地点双方订定xxxx年x月x日为点交日期,并定于商行现场为点交地点。五、特约事项一本件点交以前,所有甲方对外所欠一切债务,概由乙方承受教育,并由乙方将营业承受承担债务的情况通知。
姚安县国土资源局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张家组采砂场转让公示姚安国土矿示201203号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业权有形市场出让转让信息公示公开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对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张家组采砂场办理了转让审批,现将转让结果公示如下矿业权转让人的名称曹向阳项目名称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张家组采砂场受让人名称何进伟法定代表人何进伟注册地址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委会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C5323252010127130094781发证机关姚安县国土资源局有效期限2010年12月22日至2016年5月22日矿区地理位置姚安县光禄镇旧城村张家组坐标1980西安坐标系X坐标Y坐标2831045683441817856283101167344180955628310656834418035562831101683441811656开采标高197424191919米面积00066平方公里勘查。
葛国清与于都县水务局河道采砂权拍卖转让合同纠纷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赣中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葛国清,男,1973年11月生,汉族,农民,住于都县葛坳乡葛坳村上新屋组。委托代理人郭基玉,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于都县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黄晓辉,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明元,江西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俊德,男,于都县水务局水政股股长,一般代理。原告葛国清为与被告于都县水务局河道采砂权拍卖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国清诉称2005年7月,原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梅江汾坑河段采砂权,在给付36万元价款及履约保证金36万元后,于2005年7月17日与被告签订了《于都县河道采砂权拍卖转让合同》。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在享受合同权利的同时,根本不顾其作为行政执法部门具有法定的职责,将其合同义务置之不理。自2006。
20110514回复1您好我是江西新佘人,开办了一个采砂场,签了拾年合同,从2003年至2012年,到现在止还有2年多的合同期,原始合同是百分之60和百分之40,现经股东致同意百分之百的股份分成3份,每个股东各33。3内部纠纷言难尽请问内部股东补充协议怎么签。谢谢!!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提案对股东所占股份份额有要求吗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提案对股东所占企业股份份额有要求吗有的话是多少法律依据是什么另有些律师朋友可能对股份合作制不是太了解,不要参与了。免得浪费时间。谢谢20070515回复14有关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各位律师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吗办理转让股份时需要其他股东签字同意吗20060118回复30股份制企业内部某部门实行股份制核算能咨询吗刚注册非常感动有这么多老师回复!是这样我公司是国企刚刚改制为。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一、地块概况1、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二、转让方式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绿化率不少于%,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2、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万元。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期定金,地价款的%,计人民币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委托代理人韩上诉人王X、董与被上诉人王、赵,原审被告管理处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2010平民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被上诉人王,被上诉人赵、王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孙律师、王X,原审被告管理处的委托代理人秦、韩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董委托王X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认定的事实原告王、赵之子王于2008年9月至2010年6月间在河北省承德技师学院机电一体化专业读书,2010年6月20日在承德市公路工程中心实验室实习期间,随乘所在单位车辆到承秦高速公路承德段第十六合同段例行工作。中午12时30分左右,因开车师傅要洗车,王便随车来到当地平泉县党坝镇大石湖村的瀑河边,于师傅洗车期间,王来到临。
被告人焦瑞玲二人玩忽职守、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当事人法官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瑞玲,男,1965年9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3日被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樊华巧,河南同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喜贵,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9月3日被新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张磊,河南孙晓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2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瑞玲犯玩忽职守罪、受贿罪,被告人刘喜贵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华范出庭支持公诉,二被告人及其各自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日,被告人焦瑞玲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