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距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三章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四章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第五章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六章矿山事故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伯勇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第三条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第三条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提出合理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第三条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二含水层包括溶洞和隔水层的岩性、层厚、产状,含水层之间、地面水和地下水之间的水力联系,地下水的潜水位、水质、水量和流向,地面水流系统和有关水利工程的疏水能力以及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六地温异常和热水矿区的岩石热导率、地温梯度、热水来源、水温、水压和水量,以及圈定的热害区范围矿山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的编写要求,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七条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矿山应当有保障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安全设施,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矿井的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和各个采区盘区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出口相通。二每个矿井有独立的采用机械通风的通风系统,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风量但是,小型非沼气矿井在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所需风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自然通风。三井巷断面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及施工需要。四井巷支护和采场顶板管理能保证作业场所的安全。五相邻矿井之间、矿井与露天矿之间、矿井与老窑之间留有足够的安全隔离矿柱。矿山井巷布置留有足够的保障井上和井下安全的矿柱或者岩柱。六露天矿山的阶段高度、平台宽度和边坡角能满足安全作业和边坡稳定的需要。船采沙矿的采池边界与地面建筑物、设备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七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

青岛市安监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公布一

执法依据一、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有关证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一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内容分类劳动安全分类细目劳动安全卫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61030实施日期19961030失效日期失效说明发文号劳动部令第4号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已于1996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伯勇1996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第三条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矿山安全法》及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矿山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是指在依法批准的矿区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和矿山建设、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第三条国家采取政策和措施,支持发展矿山安全教育,鼓励矿山安全开采技术、安全管理、方法安全设备与仪器的研究和推广,促进矿山安全科学技术进步。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一在矿山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忠于职守,作出显著成绩的二防止矿山事故或者抢险救护有功的三在推广矿山安全技术、改进矿山安全设施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四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进出合理化建议,效果显著的五在改善矿山劳动条件或者预防矿山事故方面有发明创造和科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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