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发表日期2008年4月24日编辑录入快乐如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颁布时间19930701实施时间1993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5393发布时间19937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爆破设计、施工、组织管理和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加工、运输、检验与销毁。12本标准适用于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作业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13本标准所指的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2引用标准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3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3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31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了解a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5393发布时间199371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11本标准规定了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的内容,包括爆破设计、施工、组织管理和爆破器材储存、保管、加工、运输、检验与销毁。12本标准适用于除军事工程以外的爆破作业人员,单位及主管部门。13本标准所指的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爆破器材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2引用标准GB6722爆破安全规程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3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3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内容与尺度311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了解a爆破安全技术的现状和发展方向b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检验、销毁的安全要求和方法c爆破安全管理的基本内容和方法。312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应掌握a爆破工程地质、爆破对象性质、爆破作用原理和爆破技术b各类爆破方法的特点和适用条件c爆破器。
法规提交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失效颁布部门国务院颁布时间19840106实施时间19840106效力属性失效法规编号40859什么是编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利用爆炸物品进行破坏活动,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下列爆炸物品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三公安部认为需要管理的其它爆炸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名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严格管理。第四条生产、储存爆炸物品的工厂、仓库,应当建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地段,禁止设立在城市市区和其它居民聚居的地方及风景名胜区。厂、库建筑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桥梁、隧道、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管道等重要设施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
现发布《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防科工委主任刘积斌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流通,保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职责,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及生产所用的民用单质炸药和混合炸药的生产、销售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第四条国防科工委是全国民用爆破器材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民用爆破器材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