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王显政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
《广东省采石取土管理规定》已由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3月1日起施行。章名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开采石矿、粘土矿的管理,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有序开采,采治结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必须遵守本本规定所称石矿,系指用于建筑、铺路、回填的石料矿产用于装饰、雕塑的普通石材矿产用于烧制石灰、水泥、砖瓦的原料矿产。粘土矿系指用于烧制砖瓦、建筑陶瓷或用于水泥配料、回填等的普通粘土和黄红土。第三条省、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开采石矿、粘土矿的职能部门和采矿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地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各级人。
西部民乐民乐县电子监察网行政审批林业局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部门名称林业局案由名称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处在准备阶段或违法行为较轻,造成损失与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纠正,恢复难度不大危害面积10平方米以下该标准的处罚最小值为300处罚最大值为300。处在准备阶段或违法行为较轻,造成损失与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纠正,恢复难度不大危害面积10100平方米该标准的处罚最小值为600处罚最大值为600。处在准备阶段或违法行为较轻,造成损失与危害后果轻微,能及时纠正,恢复难度不大危害面积100平方米以上该标准的处罚最小。
2006年9月22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采石取土的管理,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采石取土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采石取土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采石取土行为。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工商、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采石取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
旬阳安全文章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9号作者安监局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9日点击数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小型露天采石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从事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点与最低点的垂直距离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的山坡型露天采石作业单位以下统称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开采型材的作业单位的安全生产,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以下统称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采石场的乡镇应有与采石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四条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
江西法规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需要编制《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问题的复函法律法规全库景德镇市安监局你局《关于小型露天采石场是否要编制〈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有关建议,现就有关要求函复如下一.新开办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有立项批准的证明材料,且其生产规模不得小于5万吨年。二.新开办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可以不提供《露天开采可行性研究报告》,但必须提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同时,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委托有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露天开采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三.新开办的小型露天采石场必须严格按照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验收程序,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备案,严格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施工,并在规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建设工程严禁边建设、边生产。建设工程竣工后,严格按要求进行试生产,并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设施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