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怎样写采石场工程承包合同怎样写采石场工程承包合同我想将采石场的工程承包给工头,主要想避免与工人发生劳动争议。因为工头有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聘用或辞退有关工作人员请问这样的合同怎么写怎样写采石场工程承包合同律师回复合同内容包括发包人与承包人名称、标的名称、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即可。具体细节内容因你说得不清楚无法回答,建议来所详询。免费法律咨询采石场承包协议书采石场承包协议书甲方甲方乙方乙方甲乙双方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在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以合法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下协议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石场承包给乙方,本协议无固定甲方将自己所有的石场承包给乙方,所有的石场承包给乙方期限,具体承包期限根据双方合作情况另行商定。期限,具体承包期限根据双方合作情况另行商定。二、砂石料的销售及资金的收付由甲方负责,乙方不得砂。
采石场生产管理合同甲方县大桥沟采石场乙方为搞好采石场生产工作,提供经济效益,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本合同,其具体条款如下1,甲方负责为乙方缴纳和办理社保基金及工伤保险。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及相关劳保用品,使乙方能正常的从事生产活动。2,乙方负责采石场生产线所需原料的开采,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矿山石料的开采及矿区料石改炮加工,乙方每月必须保证甲方能生产出厂各种成品8000m3所需原料的供应。3,乙方工资标准按月计发,即毛林芳元/月,王福新元/月,张军元/月。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尽可能满负荷生产,按时上班,不得提前下班或无故停班,少于每月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5天,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厂或找他人代班,遵守安全生产规范,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当系好安全绳,机械作业必须按规范操作。防止安全事故。
1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擅自将国家明令禁止转让的采石厂发包给他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鲍庆林为滁州市庆林采石厂私营业主,领有国家正式的采矿许可证。2007年9月1日,与被告刘万水、刘万琴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采石厂发包给两被告,并收取相应承包费。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支付承包费141460元及违约金3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采矿权的转让仅限于企业的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情形,明确禁止借转让之名对权证进行倒卖牟利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黄晓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审批事项乐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等事项操作规程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一、办理对象1、持有采矿许可证2、省内注册的矿山采掘施工企业3、省内生产经营单位尾矿库4、地质勘探单位5、石油天然气开采及管道输送企业。二、办理条件1、符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三、申报资料1、安全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无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供可行性阶段的其它相关材料如新办矿山的联合踏勘意见等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及其备案表4、矿山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或矿山开采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说明在安全设施设计批复前,建设单位还应向安监部门提供下列资料1、矿山与周边受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居民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有关批准文件具体根据安全评价报告、开采设计。
华兴采石场不服黔江区安监局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20080219当事人华兴采石场、黔江区安监局法官吴春丽文号2008黔法行赔初字第3号原告重庆市黔江区华兴采石场以下简称区华兴采石场,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沙坝乡脉东村。负责人李敬忠,男,住重庆市黔江区黄溪镇共林村六组。委托代理人段凤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委托代理人周玉发,该局纪检组长。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粟光信,该局综合科科长。区华兴采石场不服区安监局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的黔安监管罚字2007第010号行政处罚决定,同时以其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为由,于200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并于2007年12月1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负责人李敬忠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凤毅,被。
承包合同不好用了吗水母网日期20080406来源烟台晚报本报讯近日,栖霞市唐家泊镇东楼底村几位村民给本报来信说,多年来,他们一直与村里的采石厂签订承包经营石青合同。去年又与村里续签了合同,并缴纳了承包费。与他们续签合同的是当时的村委会主任、采石厂厂长,并加盖了采石厂的公章。2008年3月,村委会负责人以他们签订的合同没盖村委会的章为由,并要求他们再交一次承包费,重新签合同。村民们认为,他们的采石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手续都是以采石厂的名义办理的,因此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即使需要重新签订合同,村里也应先把承包费退给他们。可是,现村委负责人坚持说合同无效,并且也不退还承包费。律师观点鑫士铭律师事务所李传良律师采石厂是村里的村办企业,有合法的营业登记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手续,属于非法人的集体分支机构,具有对外缔约的主体资格。签订的《石青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
案情简介2005年5月28日,Y君与C君签订采石合作合同一份,约定5年采石合作合同,由Y君负责投资和销售,销售货款扣除Y君投资款,盈亏由双方共担50%,如果在采石、运石过程中受到阻碍,则由C君负责。2006年5月1日,Y君与C君又签订了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解除2005年5月28日的合作合同,由Y君承包经营某采石场,承包期为2年,承包费共计为95万元整。在承包期内,Y君享有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权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权,证照检证费、各种国家所规定的所有征收费用由Y君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所有证件的费用由Y君承担。承包期为2006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承包期满后,另行商议。Y君按合同约定将承包费全部交付给C君,准备开工时,被矿山所在地公安机关告知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开工。Y君找C君索要安全生产许可证,C君告之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件。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