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想在重庆成立一家矿业公司,开采石矿。请问成立矿业成立矿业公司大部分原因主要是为了进行矿产资源的采、选、冶及开展相关矿业贸易业务。据你提问来看,你主要是为了采矿想申请采矿许可证,对吧如果是这样的话,建议你到重庆的矿业主管部们了解1、目前重庆近期是否有采矿权拟以公开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进行设置出让如果你不介意开采矿种的话,这种情况主要为政府根据市场需求向矿业市场投放采矿权,只需具备相关资金、技术等条件即可,竞得矿权后准备好相关材料即可办理采矿许可证。2、拟申请办理采矿权是否符合重庆市的矿业设置方案和规划如果你自己已经初步选定拟申请矿山的话,在此基础上还需具备相关矿点的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恢复治理方案等相关方案需经专家评审通过并备案,同时还需符和国家和重庆市相关协议出让的条件,你企业也需具备相关资金、技术等条件以相关资质和证明为准即可。重庆提高新建采石场门槛一批小企业。
审理法院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案件字号2009台玉商初字第3445号您好没有登录不能查看法规全部内容如果您想继续查看,请登录或注册成为会员联系电话01082668266原告玉环宏山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填公司为与被告卢贤顺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助理审判员丁美君独任审判,并分别于2010年1月14日、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回填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莉莎及回填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冯锡平、被告卢贤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永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回填公司诉称,2006年7月23日,玉环县天源土石方回填有限公司与玉环县芦浦镇红山村部分村民达成山地转让协议,受让72亩山地用于开采石矿。2008年4月7日,被告卢贤顺以玉环县芦浦镇洪山大坑采石场该采石场系被告虚构,无办理工商登记等手续名义与原告签订《。
2001年1月19日,原告林某与被告张某签定了《采石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原告林某将塘位两处南塘位、北塘位、房屋十三间,固定资产及生产工具等以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张某,被告张某于2001年1月20日付款6万元,余款4万元分期给付,由被告李某对分期给付的4万元进行担保并向原告直接出具了借条。协议书签定后,被告张某仅付给原告41万元,余款59万元没有给付。另查明,原告的采石场转让前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也没按照要求对其采矿许可证进行年鉴,双方的转让也没有办理变更转户手续。被告林某在很短的时间又分别将北塘位以70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南塘位以498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某单位。后因为被告不按照协议付款,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59万元,李某对其中的4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分歧对合同的效力、李某应否承担民事责任及如何确定返还的数额形成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矿塘及矿。
北京市两高事务所关于甲集团乙实业有限公司尾库矿砂转让和尾矿库管理使用权转让事项法律意见书致甲集团乙实业有限公司依据《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之委托,指派邱铭钧律师为贵公司的尾库矿砂转让和尾矿库管理权转让事项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依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上述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判断,对相关法律事宜进行了评析,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综合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出具以下意见一、甲集团乙实业有限公司提交下列文件的复印件1、上泉铁矿小沟尾矿砂有偿转让协议书复印件2、2005年7月26日,上泉村委会出具的申请复印件3、武安公证处2005武证经字第118号公证书复印件4、上泉铁矿采石场尾矿库管理使用权转让协议复印件二、《上泉铁矿小沟尾矿砂有偿转让协议书》的法律意见一、合同主体在协议书的首页记载转让方为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
是否是合同诈骗事情的由来2007年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要在剑阁县投资建设水泥厂,因为没有石灰石基地难以立项,在剑阁县境内只有剑阁县上寺乡长江沟采石场有石灰石采矿权,在剑阁县经济和商务局,上寺乡政府,的多次协调下因为广旺水泥项目建成后,可以给剑阁县带来几千万的财税收入,在顾大局的情况下我们同意转让但是我们2006年刚取得采矿权,而且投资机械设备柳工856装载机42万元,柳工30装载机22元,100千伏变压器和500多米输电线路安装费设备费50多万元,400*600破碎机电动机安装费42万多元,6立方空压机5万4千多元,3立方空压机3万2千多元,风转机8000多元,机械库4万多元,一吨炸药库7万多元矿山公路修建费36万多元,采矿场地建设费27多元,我们要求广旺集团把这些全部费用支付给我们240万,他们广旺集团只同意给90万,由于那样我们亏损太多我们犹豫了,广旺集团有关。
原告袁求苟、袁浩峰诉被告田和平、李永先、黄常甜、第三人汝城县外沙新桥坳采石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袁求苟,男,汉族。原告反诉被告袁浩峰,男,汉族。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朱正新,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田和平,男,汉族。被告反诉原告李永先,男,汉族。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龙云飞,湖南五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常甜,男。第三人汝城县外沙新桥坳采石场。企业负责人田和平,男,汉族。原告袁求苟、袁浩峰诉被告田和平、李永先、黄常甜、第三人汝城县外沙新桥坳采石场以下简称新桥坳采石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被告田和平、李永先于2011年1月6日对两原告提出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诉、反诉一并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求苟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和被告田和平、李永先及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新桥坳采石场的负责人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常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2008郴民一终字第503号张程军与许根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当事人法官文号2008郴民一终字第503号上诉人张程军因采石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07郴北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被上诉人许根芽乙方与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市郊乡塘尾村四组村民曾宪府、曾宪寿、曾宪礼三大户甲方签订一份《采石场转让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甲方同意乙方在本组草上岭责任山约56米宽的区域内开办采石场,有效期五年。从2005年5月20日至2010年5月20日止,租金每年28800元甲方要求乙方在承包期限内不能随意转让给其他任何人,必须经甲方同意才有效。随后,许根芽在此责任山投资兴建了一采石场。而上诉人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