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网安徽2月22日电通讯员陈润斌陈刚被告人孙某某系安徽一采石场作业组负责人潘某某系安全管理和空压机操作员孙、潘二人因违反采石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擅自离岗未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塌方造成两名工人死亡。近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孙某某和潘某某两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据查孙、潘所在的红xing采石场主要从事建筑石材露天开采销售被告人孙某某负责采石场西边作业组被告人潘某某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空压机操作。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孙某某因家中有事未到作业现场被告人潘某某安排三名工人在采石场进行打眼作业。不久被告人潘某某也因事离开作业现场委托未取得安全资格的该场炸药库管理员操作空压机并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几小时后打眼作业所在位置的上层台阶边坡突然发生坍塌致使二人多处受伤。两被告人获悉事故发生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人员将两被害人送往舒城县医院抢救两被害人经抢救无效后死。
北京风险代理资深律师团队评析石场转包合同纠纷案时间20120216091429文章分类公司事务基本案情2006年6月,重庆市江津区西湖镇关胜村民委员会原江津市西湖镇关胜村民委员会为修建村级公路,经研究同意将其所属的司立沟采石场承包给程吉志开采。石场所开采的石料用于修建村级公路,村级公路至石场的便道公路也由程吉志负责修建,其青苗补偿费20000元由程吉志负责支付。程吉志甲方承包经营至2009年1月1日,将其承包的石场转包给赵祖良乙方施工,双方并签订《碎石生产协议书》,约定由赵祖良对司立沟石场开山采片石l500立方米左右,每立方米36元、青苗费由乙方负责,乙方进场后每天生产04厘米的石子不少于150立方米,乙方所需炸药由甲方送到石场按国家规定程序交给乙方使用,炸药每吨l2000元、雷管每根l70元,该款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协议签订后,甲方支付进场费现金5000元给乙方在年前工程款。
采石场承包协议甲方乙方为加强对采石场的管理,加大开采力度,提高矿石开采量,甲乙双方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采石场从事矿产开采,本协议期限暂定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在协议期内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外,甲乙双方均不得无故终止协议。二、上缴利润1、乙方应按照每开采一方石料向甲方计提元作为其承包甲方石场的承包费用。2、乙方应保证在承包期内每月开采石料数量不低于立方。如乙方开采未能达到本协议约定最低标准的,应按照每月元向甲方支付承包费。3、上缴利润应经双方确认,每月月底进行结算。三、双方权利义务甲方甲方应承担办理矿山证照、手续和职能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甲方应做好矿山开采的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建设维护用于出入石场的道路、水电设施等,确保道路通畅。甲方负责协调与村民关系,保证石场的开采工作能正常进行。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
1月20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擅自将国家明令禁止转让的采石厂发包给他人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合同无效并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鲍庆林为滁州市庆林采石厂私营业主,领有国家正式的采矿许可证。2007年9月1日,与被告刘万水、刘万琴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采石厂发包给两被告,并收取相应承包费。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原告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承包合同被告支付承包费141460元及违约金30000元。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经批准擅自以承包方式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采矿权的转让仅限于企业的合并、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情形,明确禁止借转让之名对权证进行倒卖牟利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保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黄晓静。
采石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汇编西安市雅益石材有限公司目录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二、矿长的安全责任三、生产矿长的安全责任四、专职安全员的安全责任五、安全员责任六、生产班组长安全责任七、生产工人安全责任八、矿山爆破工安全责任九、库房看守人员职责十、保管员职责一、安全生产基本原则严格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结合治理的方针,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各级负责制。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坚决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管理人员和车间、工区、队、班组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员工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安全生产。二、矿长的安全责任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执行标准、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2、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形。
为搞活经济,田林县平塘乡同祥村同塘屯马厂坡的泰顺石场的承包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甲方提供石场的生产机械设备组织人员自主经营,自负盈亏。2、乙方负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安全许可等一切生产有关的证照,费用由甲方负担,由甲方实报实支,营业执照等证件由甲方保管,甲方以泰顺石场的名号对外经营,乙方不得干扰甲方的承包经营。3、承包期限从即日起到2010年6月30日止。4、承包金,甲方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支付3万元承包金给乙方,以后每年承包金为5万元,甲方在每年的5月1日前支付当年的承包金,如拖延支付,乙方有权阻止乙方继续承包,并扣押甲方的机械。5、甲方做到安全生产,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乙方不负责。6、如甲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必须交清全部三年的承包金后,方可拉走机械,否则乙方有权扣押甲方的机械充抵承包金。7、甲方生产出来的石块、碎石由甲方自行销售。8。